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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堆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北大学、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辽民辖终23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洛阳堆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北大学、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洛阳堆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东北大学,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辖终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堆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雪盘,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北大学。

法定代表人:赵继,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思远,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小宇,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光华。

上诉人洛阳堆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北大学、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3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堆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东北大学没有证据证明新华龙钼业公司存在侵害其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管是按照侵权行为地,还是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都不享有管辖权。

一审裁定没有对上诉人异议理由进行审查,对被上诉人新华龙钼业公司作为适格被告的证据问题予以了回避,仅就法律规定进行了阐述,在对事实未有查清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其结果的客观公正性难以保证。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移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卷中不仅有东北大学取得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钼精矿自热式焙烧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证书》系列材料,而且还有东北大学委托辽宁诚信公证处作的保全证据《公证书》系列材料。

该《公证书》系列材料显示公证时当场通过打开IE浏览器,输入WWW.lyduijin.com网址,截屏了与“洛阳堆金客服2”在线交流记录和相关产品图片及说明,取得了部分证明上诉人销售给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设备的证据。

该证据材料虽然有待于通过开庭审理进一步核实确认,但是对于确定本案管辖问题是可以作为初步证据的。

上诉人提出东北大学未提供证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其设备侵害东北大学发明专利权的证据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

原审裁定对此问题确实未分析论述,论理针对性不足,应予改进。

原审法院作为购买使用侵权设备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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