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235号原告:杭州普仕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39号904室。
法定代表人:毛伟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航、张熠,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光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分水镇东溪。
法定代表人:丁樟荣。
被告:杭州菲柏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分水镇东溪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丁敏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普仕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光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杭州菲柏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普仕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普仕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