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603号原告:周萍,女,汉族。
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灯梦照明厂。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经营者:黄小丽,女,汉族。
住广东省大埔县××××××。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迈越灯饰厂。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投资人:赵佳乐,男,汉族。
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媛,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萍与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灯梦照明厂、中山市小榄镇迈越灯饰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LED路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