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762号原告:周萍,女,汉族。
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多利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宁某1。
被告:中山市古镇丽勇灯饰厂。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宁某1,男,汉族。
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中山市古镇丽勇灯饰门市部。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宁某1,男,汉族,。
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原告周萍与被告中山市多利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丽勇灯饰厂、中山市古镇丽勇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LED路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