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28号原告:梁明坤,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王礼靖,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华杨五金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经营者:华万东,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明坤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华杨五金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明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梁明坤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