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3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宝峰,北京市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俊峰溪雾茶叶经销处,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72号茗都茶城1-10号。
经营者董大桃。
被告天津市珠江茗都茶叶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72号。
法定代表人姜吉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道永,男,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天津市河西区俊峰溪雾茶叶经销处、天津市珠江茗都茶叶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俊峰溪雾茶叶经销处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8元,减半收取789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