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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百药惠药房有限公司锦绣龙城店、武汉百药惠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33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百药惠药房有限公司锦绣龙城店、武汉百药惠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百药惠药房有限公司锦绣龙城店,武汉百药惠药房有限公司,湖北传奇春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33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庆,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刚,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百药惠药房有限公司锦绣龙城店。

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888号锦绣龙城D区商铺1层2室。

负责人:李爱兵。

委托代理人:李爱军,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武汉百药惠药房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万科城市花园公交站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李爱兵。

委托代理人:李爱军,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湖北传奇春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首义新村45号楼3层2号、5号。

法定代表人:贾建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小金,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百药惠药房有限公司锦绣龙城店、武汉百药惠药房有限公司、湖北传奇春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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