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38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王满收副食店(个体工商户王满收),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开来枫景佳园第2栋第7号门面。
委托代理人张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卉芬,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王满收副食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期间,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