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龙岩市新罗区荣华电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8民初1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龙岩市新罗区荣华电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龙岩市新罗区荣华电讯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初1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组织机构代码:55138508-2。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学智,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荣华电讯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方圆路一号。

经营者林聪。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荣华电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达成调解方案为由,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岩市新罗区荣华电讯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严 建 锋代理审判员 刘 瑞 春代理审判员 卢 丰 华人民陪审员 姚 建 川人民陪审员 彭   川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琪(代)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