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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728号
案件名称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728号原告:戴夫瑞德股份公司(DEVREDSAS)。

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鲁热蒙4号(4RueRougemont75009,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菲利普·巴布里(PhilippeBarbry),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璞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文刚,男,197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园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李淑娟,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嵊州市华银羊绒衫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达成路***号。

法定代表人:沈初耀。

本院受理原告戴夫瑞德股份公司与被告金文刚、第三人嵊州市华银羊绒衫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夫瑞德股份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6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33.50元,由原告戴夫瑞德股份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俊审 判 员  蔡文霞人民陪审员  赵传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申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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