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云08民初24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系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扬,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景谷四海精品时尚生活馆,经营场所:景谷县文明路鑫源金钻广场。
经营者:付林波。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景谷四海精品时尚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以与被告景谷四海精品时尚生活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为312.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