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初5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利孝,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利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