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8刑初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某,农民。
2014年11月2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敬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以来,被告人纪某经营的石家庄市佳泰洗涤剂有限公司,非法生产、销售假冒洗衣粉、洗发露等日化产品,2014年6月12日被深泽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场查获总价值为140370元的假冒日化产品。
其中非法生产“舒肤佳”香皂、“立白”洗衣粉、“汰渍”洗衣粉、“雕”牌洗衣粉、“奥妙”洗衣粉总价值58170元。
购买但尚未销售的假冒“潘婷”洗发露、“海飞丝”洗发露、飘柔”洗发露总价值82200元。
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纪某将罚款140370元缴纳到深泽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纪某到深泽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纪某供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取证单;
价格鉴定报告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及现金交款单;
案件移送书及接受证据清单;
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鉴别报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别报告及证明、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声明;
到案经过;
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纪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纪某在行政执法机关缴纳的罚款予以折抵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纪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零三百七十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行政罚款已折抵罚金)。
二、对被告人纪某的违法物品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