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知民初字第0143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帅,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溪桥镇振宇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南沙东街。
经营者李伯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溪桥镇振宇超市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