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655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最佳拍档文具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后道25号谊园B馆第A018A号档。
经营者:林柔君,女,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最佳拍档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