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6号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姚文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静娥,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城,系晨晨百货批发业主。
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海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海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海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月青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