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知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黄朝亮,男。
被告:殷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朝亮诉被告殷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朝亮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殷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朝亮申请撤回对被告殷翰的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朝亮撤回对被告殷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7元,减半收取为2158.50元,由原告黄朝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