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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福州市晋安区自辉宝岛光学眼镜店、台州市欧宇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榕民初字第1536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福州市晋安区自辉宝岛光学眼镜店、台州市欧宇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自辉宝岛光学眼镜店,台州市欧宇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自辉宝岛光学眼镜店,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唐自辉。

委托代理人沈建忠、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海燕,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台州市欧宇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金礼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晋安区自辉宝岛光学眼镜店、第三人台州市欧宇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市晋安区自辉宝岛光学眼镜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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