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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兰兰金富茶行,天津市珠江茗都茶叶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津02民初34号
案件名称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兰兰金富茶行,天津市珠江茗都茶叶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天津市河西区兰兰金富茶行,天津市珠江茗都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34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宝峰,北京市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兰兰金富茶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72号(茗都茶叶城1楼84号)。

经营者金年富。

委托代理人韩玥,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珠江茗都茶叶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72号。

法定代表人姜吉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道永,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兰兰金富茶行、天津市珠江茗都茶叶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兰兰金富茶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9元,减半收取789.5元,由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兰兰金富茶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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