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956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凯,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聪亮,系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浏阳市淳口镇金顺达家橱店,经营地址浏阳市淳口镇羊古滩社区羊古组。
经营者刘文艺。
本院在审理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浏阳市淳口镇金顺达家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浏阳市淳口镇金顺达家橱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浏阳市淳口镇金顺达家橱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1元,减半收取525.5元,由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人民陪审员 范可鸣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