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326号之一原告瑞安市爱得利液压制动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潘爱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瑞安市高林摩配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韩爱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爱得利液压制动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高林摩配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爱得利液压制动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爱得利液压制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爱得利液压制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申请费30元,合计1680元,由原告瑞安市爱得利液压制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