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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赛尔森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终33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赛尔森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赛尔森科技有限公司,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赛尔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马泽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良,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戎,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向东,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赛尔森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国进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李泽珍、郑颖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赛尔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称其已与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赛尔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深圳市赛尔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深圳市赛尔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赛尔森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550元,其中多预交的275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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