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赛尔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马泽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良,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戎,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向东,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赛尔森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国进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李泽珍、郑颖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赛尔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称其已与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赛尔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深圳市赛尔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深圳市赛尔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赛尔森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550元,其中多预交的275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