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649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毅,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春晓奇兰食品店(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30206603039695)。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经营者:陈奇兰。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春晓奇兰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