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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张永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陕04民初29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张永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张永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初2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系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张永亮。

本院在审理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张永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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