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2373号 原告:广州市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儒林村十三队自编**(可作厂房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79962662Y。
法定代表人:文乐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显发,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涛,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玉龙实业公司消防器材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安徽大市场书刊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9293XU。
负责人:王恒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晴,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玉龙实业公司消防器材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广州市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原告广州市兴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