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明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晓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曾映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号。
法定代表人:廖福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丽梅,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雅二健康药房负责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雅二健康药房。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观景路。
负责人:徐丽梅。
再审申请人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雅二健康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以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雅二健康药房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