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502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荣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家德福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中兴路)。
负责人胡超萍,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家德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