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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宏伟大合科贸中心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海民(知)初字第36135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天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宏伟大合科贸中心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市天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宏伟大合科贸中心

案由

案由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知)初字第36135号原告北京市天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9号院2号楼3层2单元307。

法定代表人邰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祥,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丽利,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宏伟大合科贸中心,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6层D664室。

法定代表人李秋燕,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市天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渡公司)与被告北京宏伟大合科贸中心(以下简称宏伟大合中心)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依法由审判员李东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天渡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宏伟大合中心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法定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渡公司诉称,2014年6月26日,我公司与宏伟大合中心签订了《商标委托代理协议》,我公司代理宏伟大合中心注册4个商标,合同金额6400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履行协议内容,而宏伟大合中心迟迟不支付合同款,我公司多次催促,直至起诉之日,依然不支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宏伟大合中心:1、支付代理费6400元;

2、支付违约金3000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宏伟大合中心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宏伟大合中心(甲方)与天渡公司(乙方)签订了协议,约定天渡公司代理宏伟大合中心注册4个商标,合同金额6400元,合同签订后,天渡公司依约履行了商标注册义务,但宏伟大合中心未支付合同款。

上述事实,有天渡公司提交的涉案协议、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费收据、商标局网站网页打印件以及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宏伟大合中心与天渡公司签订的涉案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天渡公司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商标注册义务,宏伟大合中心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代理服务费,其行为应属违约,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天渡公司要求宏伟大合中心支付违约金3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宏伟大合科贸中心支付原告北京市天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费六千四百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市天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宏伟大合科贸中心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宏伟大合科贸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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