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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松记钮扣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10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松记钮扣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松记钮扣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07号原告深圳市松记钮扣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林松。

委托代理人王彤彤,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二)A205/A206/208、B211、A403-406、B409-410、B303-308、B205。

法定代表人夏晶晶。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松记钮扣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名媛坊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期间,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松记钮扣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123.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1.6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史 仲 凯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费   晓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兰健(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裁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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