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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陈良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民初44号
案件名称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陈良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陈良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44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世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义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良教,男,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良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本院减半收取87.5元,由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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