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初39号原告谊嘉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泰路**。
法定代表人林源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桂清,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晶,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大新鞋城鑫盛鞋行,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负******。
经营者柳国生,男,1963年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谊嘉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大新鞋城鑫盛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谊嘉宝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谊嘉宝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谊嘉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25元,减半收取79.13元,由原告谊嘉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