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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松陵镇横扇久隆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09民初4020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松陵镇横扇久隆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松陵镇横扇久隆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020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文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松陵镇横扇久隆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投资人顾明明,系该商行负责人。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松陵镇横扇久隆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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