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309号原告:杨薇,女,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梁兆泉,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香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翟栋梁。
被告:广州市香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负责人:张文涛。
被告:珠海市香洲凯依兰家具店,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经营者:郑西岸,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本院受理原告杨薇诉被告��州市香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香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珠海市香洲凯依兰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薇于2016年4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6元,由原告杨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