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870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620号六层自编5606室(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代理人:蔡方华、朱政宇,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布衣不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八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邹奋飞。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文锦,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布衣不二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武汉布衣不二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该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6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