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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林远彬、陈丽纯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终464号
案件名称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林远彬、陈丽纯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远彬,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陈丽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远彬(曾用名林远滨),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

委托代理人:刘国明,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XUJACKY,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斌斌、胡小颜,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丽纯(曾用名陈莉纯),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代理人:刘国明,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远彬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陈丽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韶中法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经查,林远彬的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并于2016年3月10日按照林远彬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向其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告知其应于收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

逾期未交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林远彬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林远彬收到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远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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