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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南区鑫鑫盛隆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津02民初217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南区鑫鑫盛隆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鑫鑫盛隆副食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21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代理人杨超,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被告天津市津南区鑫鑫盛隆副食商店,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大站村1区1排35号(好又多超市)。

经营者梅文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津南区鑫鑫盛隆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鑫鑫盛隆副食商店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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