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终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乡县玉潭镇幸福万家食品店,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宁乡大道***号(优雅翠园*栋)。
经营者张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乡县玉潭镇幸福万家食品店因与被上诉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宁乡县玉潭镇幸福万家食品店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乡县玉潭镇幸福万家食品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乡县玉潭镇幸福万家食品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宁乡县玉潭镇幸福万家食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