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538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健康路时鲜烟酒副食门市部,经营者苑学程,经营地址山东省临清市健康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健康路时鲜烟酒副食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