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55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甲,男,公民身份号码×××247X,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山市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华容县。
2015年6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涛,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童世梅,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欣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甲及其辩护人孙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开始,被告人段某甲未经“雷士”“NVC”注册商标权利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士公司”)的许可,在中山市其经营的中山市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内,组织工人生产带有上述注册商标的灯饰。
同年6月1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公司内将被告人段某甲抓获,当场缴获“雷士”“NVC”注册商标的灯饰成品、半成品及配件一批,共价值人民币289521.99元。
又查明:商标注册号为第3010353号“雷士”商标的权利人是雷士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是第11类,续展注册有效期截至2023年4月13日止;
商标注册号为第3010373号“NVC”商标的权利人是雷士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是第11类,续展注册有效期截至2023年3月20日止。
将扣押的侵权产品上使用的“雷士”“NVC”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二者相同。
权利人雷士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出具产品鉴定证明证实,在中山市某某公司查获的标有“雷士”“NVC”标识的照明产品及配件均为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产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的陈述、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公安人员出具的说明2份、商标注册证、驰名商标证明、授权委托书、未授权声明、产品鉴定证明及相关材料、租赁合同、鉴定意见、证人段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段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段某甲及辩护人所提被控侵权产品的鉴定单价过高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缴获一批假冒“NVC”“雷士”注册商标的灯饰产品,因涉案物品均无标价,也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公安机关依法委托价格鉴定机构对该部分侵权产品进行价格鉴定,价格鉴定部门通过市场调查并结合被害单位提供的有关价格证明材料等资料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侵权产品的价值,以此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并无不当,且合法有效,应予采信,至于辩护人提交的京东旗舰店、专卖店产品价格截图、无锡美一家灯饰有限公司的发票及售货清单、小榄某某灯饰商行发票及照片、5050灯带包装箱照片等证据,因辩护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的来源及真实性,且该证据所记载的价格不能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段某甲销售侵权产品的市场价格,故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段某甲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以据此对被告人段某甲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段某甲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假冒“雷士”“NVC”注册商标的灯饰成品、半成品、配件等物,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