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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斯夫欧洲公司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276号
案件名称巴斯夫欧洲公司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276号原告巴斯夫欧洲公司(BASFSE),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路德维希港。

法定代表人亚历山大·瓦隆(AlexanderWallon),该公司副总裁。

法定代表人奥拉夫·施威尔(OlafSchweers),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苗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豪亮,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李明。

原告巴斯夫欧洲公司(BASFSE)与被告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6��4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斯夫欧洲公司(BASFSE)撤回对被告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巴斯夫欧洲公司(BASFSE)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华审 判 员  杨馥宇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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