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86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朝江,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新区大港馨香超市,地址镇江新区大港街道银山鑫城铃山苑1#2#幢26号。
经营者扈国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新区大港馨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