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民初28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辉,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强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吕花园小区门口)。
法定代表人:刘平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强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275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