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96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
委托代理人:张应军,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好又佳生活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王志勇,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被告:佛山市南海老百姓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沛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好又佳生活日用品店、佛山市南海老百姓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好又佳生活日用品店、佛山市南海老百姓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