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18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中山区秀月乐哈哈超市。
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景山街23号一层公建。
经营者:龙伟。
委托代理人:王冬妮,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佟金香,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中山区秀月乐哈哈超市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人大连市中山区秀月乐哈哈超市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市中山区秀月乐哈哈超市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中山区秀月乐哈哈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中山区秀月乐哈哈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