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7807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天明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天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天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