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315号原告:方云满,男,1971年7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代理人:汪忠,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爱国,男,1971年2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现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本院审理原告方云满诉被告凌爱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云满以与对方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方云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云满撤回对被告凌爱国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计),由原告方云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