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5执318号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罗山县尤店老虎山加油站、吴西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山县尤店老虎山加油站、吴西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5知民终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吴西海的银行存款140173元,扣除执行费1973元,已将剩余13820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本案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