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73民终9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下商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津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班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9号1栋43楼4301号。
法定代表人:杨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华,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48号1层。
法定代表人:郭一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下商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商机公司)、上诉人成都班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班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路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2562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下商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对相关经济损失和开支费用进行重新认定,并且相关经济损失和费用开支由班花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天下商机公司已经对班花公司信息发布者手机号做了验证;
天下商机公司已审核并获取了班花公司信息发布者的企业营业执照;
天下商机公司已在网站明显位置声明“用户作为第三方发布,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均由会员、用户或经营者负责,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班花公司完全清楚发布虚假信息的后果;
天下商机公司没有从此次展示信息中获取任何经济收益;
第21125511号商标为图形商标,图形商标应该以图形为整体,而审核发布的信息中并没有出现第21125511号商标;
第21125511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备办宴席、快餐馆等服务上,天下商机公司经营的www.txooo.com网站为一免费提供的特许经营类信息发布网站,审核发布的信息也是针对特许经营发布的信息,招商加盟等服务属于特许经营类服务,而350096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在商标分类中属于第35类,第21125511号商标并不属于第35类商标;
马路边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不能证明第21125511号商标是一个知名度很高的商标;
班花公司作为马路边公司同地区经营同类产品的餐饮公司,二者是竞争对手关系,班花公司完全可能知道马路边公司所经营的品牌和商标信息,相对天下商机公司,班花公司更具备认知发布相关信息产生的后果;
马路边公司并未提供对其造成经济损失的任何有效证据;
马路边公司发现侵权行为时未提前止损,由此推断相关信息并未给马路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对此,班花公司辩称,坚持一审的辩论意见,不同意天下商机公司的上诉请求。
涉案网站域名由天下商机公司控制,没有证据证明班花公司上传了相关的材料在该网站上。
即使需要承担责任,也应由天下商机公司独立承担。
对此,马路边公司辩称,不同意天下商机公司的上诉意见,同意一审判决。
天下商机公司未对注册及发布信息尽到管理审核义务,为班花公司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便涉案信息是他人发布,天下商机公司为他人推广,对信息应该审核,确保其推广信息是真实合法的。
班花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班花公司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由马路边公司、天下商机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充分。
涉案网站为天下商机公司经营,班花公司与天下商机公司不存在合作关系,一审法院仅凭涉案网站上的涉案信息显示内容即认定发布者为班花公司,属于事实错误;
天下商机公司仅凭用户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就认证信息发布主体为班花公司,是未以严谨的态度进行审核,存在过错,其应独立承担责任,班花公司没有所谓的发布信息的侵权行为,亦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证明涉案信息发布者为班花公司的证明责任在马路边公司,且马路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一审法院要求班花公司承担证明自己没做过的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并承担证明不能所造成的不利后果,显然强人所难,于法无据。
对此,天下商机公司辩称,天下商机公司已尽到审核义务,天下商机工作人员依照营业执照及手机号进行了认证,核实了信息,确实是班花公司发布的。
具体意见同上诉意见。
对此,马路边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班花公司的上诉请求。
涉案信息认定发布者为班花公司,且天下商机公司披露了涉案信息发布者是班花公司,马路边公司已尽到举证责任。
班花公司称信息不是其发布,与天下商机公司没有合作,与事实不符。
天下商机公司称提供营业执照及手机号即可注册,并不一定要有合作关系,另班花公司与马路边公司属于同一行业,双方存在直接利益竞争关系,应主动避让,但其却故意事实侵权行为,主观十分恶劣。
涉案网站发布的加盟信息,利益归属者是班花公司,希望维持原判。
马路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天下商机公司与班花公司共同在天下商机公司网站(www.txooo.com)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2.判令天下商机公司与班花公司共同赔偿马路边公司经济损失142000元及合理开支8000元(包括调查费1000元、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150000元;
3.判令天下商机公司与班花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28日,郭一凡经核准注册第21125511号“马路边边及图”商标(详见附图1),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餐厅、饭店、自助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酒吧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快餐馆、咖啡馆服务上,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7日。
2018年10月20日,马路边公司经受让取得该商标。
2017年10月,四川省烹饪协会授予“马路边边麻辣烫”为2017青岛啤酒四川味道味来餐饮品牌联盟主推品牌;
2017年11月,“马路边边麻辣烫”荣获2017成都地铁美食十宗“最”串串香“NO.1”,荣获川报全媒体集群四川新闻客户端颁发的“城市新风尚行业新势力”2017四川行业领军品牌、新滋味·年度十大资格餐厅、最具发展力网红品牌;2017年12月,成都商报社授予“马路边边麻辣烫”为2017成都火锅盛典最佳连锁火锅串串品牌;
“美味不用等”授予“马路边边”为2017年度成都人气餐饮TOP品牌;
2018年3月15日,川报新媒体中心授予“马路边边麻辣烫”诚信经营承诺示范单位;
“新浪四川”及“新浪微博”共同授予“马路边边麻辣烫”为2017年度“成都十大人气串串香”、2018年度“成都最牛串串香十强”。
(2020)京求是内经证字第1218号公证书记载,申请人正尚律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20年9月8日在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公证云”注册了账号;
2020年9月9日,申请人称因代理了马路边公司的知识产权维权事宜,为维权所需通过“公证云”见证实录取证功能对有关网页进行了保全,申请对上述保全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11月11日,申请人通过“公证云”提交公证申请;
2020年11月12日,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受理了该申请,之后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登录“公证云”后台,调取了申请人申请出具公证书的证据文件及相关数据文件。
公证处证明网页保全过程中取得的证据文件实时存入公证处服务器中,自生成之时起未被修改。
公证处工作人员将从“公证云”系统管理后台解密、提取、下载的网页数据文件刻录成光盘、屏幕截屏文件打印成图片后附至公证书。
该公证书后附截图及公证光盘显示:使用“北京市求是公证处见证实录客户端v4.1.0”,完成取证环境检查后,点击“见证实录浏览器”,进入相应页面,点击其中显示的百度搜索,进入百度页面。
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天下商机网”,点击“百度一下”进入相应页面。
点击搜索结果中显示的“加盟网,创业小项目,小本生意,致富连锁店好项…”,进入网址为http://www.txooo.com/的网页。
该页面左上方显示“天下商机”标志,该页面最下方显示有“天下商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Copyright2017txooo.comInc.Allrightsreserved”及“内容声明:本网站为第三方信息发布平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本网站的招商加盟项目、商品、服务等信息内容系由会员、用户作为第三方发布,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均由会员、用户或经营者负责,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网站信息如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网站或按照本网站‘投诉删除’等途径联系删除”等内容。
在该页面顶部的搜索栏中输入“马路边边”,点击“搜索”进入相应页面,该页面仅显示一个搜索结果,为“马路边边麻辣烫加盟”。
“马路边边麻辣烫加盟”文字右侧显示有“认证”字样,下方企业处含有成都时代校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校园公司)的企业名称,把鼠标移至该企业名称处,另显示有“成都时代校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成立时间:2018年公司地址:四川企业资质:人工已核实”的内容。
点击“马路边边麻辣烫加盟”进入相应页面,页面上部左侧显示有“马路边边及图”标志(详见附图2),下方“品牌介绍”部分含有“【麻辣烫串串香】品牌介绍成立时间:2018年品牌源地:四川加盟区域:全国经营品类:串串香适合人群:不限投资额度:10-15万”的内容,该内容下方另有“咨询加盟低价”“在线咨询”两个按钮。
页面下部含有“品牌介绍麻辣烫串串香”相关内容,具体为“马路边边麻辣烫作为中国健康清水原汁麻辣烫以‘轻麻泛香、轻油适口;
原汤原汁、老少皆宜’为核心竞争力为顾客提供健康美食、为加盟商好的创业平台式公司发展的高宗旨!
马路边边麻辣烫具有‘麻辣鲜香、风味*特、视觉鲜明、健康营养’四大特色,以其独特的经营模式,坚实的技术研发能力及先进的管理理念赢得了市场和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和青睐。
马路边边麻辣烫经营规模迅速扩大,经营效益持续稳定提高,成为近年来国内发展极快的餐饮连锁企业之一,已经成为区域行业的佼佼者。
马路边边麻辣烫大的特点就是制作简单快捷,是人们心中的一个快餐食品。
其次就是它的材料的选择非常的广,比如说蔬菜,肉类,蛋类,以及一些其他的能吃的都可以做成麻辣烫,可以说麻辣烫无所不包。
马路边边麻辣烫重要的还是麻辣烫的独特的口味了,它能够满足多数人的美食口味。
相对于其他的餐饮,马路边边麻辣烫品牌不仅是产品劲道,健康美味,富有营养,被不少的顾客的喜爱。
马路边边麻辣烫品牌食材健康,工艺*特,是快节奏都市生活下的*选,出餐迅速,美味是消费者的关注要点。
”上述文字下方含有的“温馨提示”显示“以上内容由天下商机网小编整理发布……”等内容。
页面右侧含有“企业信息”栏目,其中亦显示了时代校园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公司性质、注册资金、成立时间、公司地址及“企业资质:人工已核实”等信息。
“企业信息”下部另有“聚焦麻辣烫串串香”“马路边边麻辣烫开店投资大不大开店利润有多少”的内容。
该页底部含有“免责声明:本网站为开放性注册平台,以上所有展示信息均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均由发布会员负责。
天下商机网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内容。
马路边公司另就涉案网页及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于2020年4月25日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
时间戳认证和公证取证的涉案网页内容一致。
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首页网址为www.txooo.com、名称为“天下商机网”的网站主办单位为天下商机公司。
一审庭审中,天下商机公司认可涉案网站系其经营,但其表示涉案网页上信息的发布主体并非其公司,而是使用网站的客户,其公司已经尽到了审核义务。
天下商机公司据此提交其网站信息管理后台网页截图打印件,其中显示了时代校园公司为已认证状态,认证时间为2019年8月1日,以及时代校园公司的营业执照等信息。
马路边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班花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由于上述证据的形式为网页打印件,班花公司亦不认可其真实性,故一审法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经询,天下商机公司表示,网络用户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有效手机号后,完成短信验证,即可以免费注册为涉案网站用户并发布信息。
其公司会对发布信息的违法性、侵权性进行审核。
违法性指的是有无网络安全监管方面禁止使用的、涉及黄赌毒等方面的词语,侵权性指的是非权利主体发布的知名商标、名称方面的信息。
如存在该情况,天下商机公司会进行删除等处理。
若没有上述情况,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后,用户就可以成功发布信息,所有审核均为人工审核。
天下商机公司另表示,其有一个商标库,如果涉及到其中的商标,则会找用户索要权利信息及授权。
就涉案商标来说,其工作人员无法判断“马路边边”是否为商标,该商标不知名。
经询,天下商机公司表示,在涉案网站搜索“马路边边”显示的结果页面中,“马路边边麻辣烫加盟”文字右侧的“认证”字样意为用户完成提供执照信息、手机号验证的注册手续,企业信息部分显示的“企业资质:人工已核实”内容也是同样意思。
其另称,涉案网页下部“温馨提示”部分显示的“以上内容由天下商机网小编整理发布……”的意思亦为已审核通过,网页上所有在线咨询相关业务的负责主体均为信息发布方,非其公司。
2020年10月15日,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行政审批局核准,时代校园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班花公司。
一审庭审中,班花公司否认涉案网页上的“马路边边麻辣烫”加盟相关信息系其发布,亦否认与天下商机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也没有委托其发布任何信息。
班花公司就此提交其公司及“班花麻辣烫”获得的荣誉证书复印件、注册于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的第13072347号“班花”商标注册证电子版打印件,拟证明其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有自己的商标。
另,马路边公司就其主张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未有证据提交。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打印件、网页截图打印件、光盘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马路边公司系第21125511号“马路边边及图”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马路边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涉案网站发布的麻辣烫串串香加盟信息中,存在多处与“麻辣烫”“麻辣烫加盟”等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文字前冠以“马路边边”使用的情形,甚至直接使用为“马路边边麻辣烫品牌”,在涉案网页显著位置亦使用了“马路边边及图”标志(详见附图2)。
上述使用行为,目的是告知潜在加盟商其可获得在餐饮类服务项目上使用“马路边边”品牌的授权,该种使用行为起到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落入了第21125511号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
并且,第21125511号商标由汉字“马路边边”、汉语拼音“MALUBIANBIAN”及环状图形这三部分构成,根据三部分占比大小及相关公众的呼叫习惯,“马路边边”汉字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
而涉案被控侵权标志“马路边边”完整地包含了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涉案被控侵权标志“马路边边及图”(详见附图2),其主要识别部分亦为“马路边边”汉字。
因此,涉案网站使用的“马路边边”文字、“马路边边及图”标志,与马路边公司第21125511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构成对第21125511号商标的侵害。
对于班花公司辩称其并非涉案“马路边边”麻辣烫串串香相关加盟信息的发布者的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涉案网站上显示“马路边边”麻辣烫串串香加盟项目的企业为时代校园公司,据此可能产生的利益归属者亦为该公司。
时代校园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变更企业名称为班花公司。
因此,在未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涉案“马路边边”麻辣烫串串香加盟信息的发布者为班花公司。
班花公司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涉案网页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侵害了马路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天下商机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即使免费为相关主体发布招商加盟信息提供网络平台,亦应对在其网站注册的企业用户以及发布信息的内容以严谨的态度进行审核。
在案证据未能证明天下商机公司对班花公司注册、发布加盟信息尽到了相应的管理和审核义务,事实上为班花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与班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马路边公司另主张涉案加盟信息中使用“马路边边”相关字样及标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该行为已被认定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故对于马路边公司该主张,一审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鉴于马路边公司的实际损失和班花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证据证明,马路边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一审法院不再全额支持。
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班花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等因素,对赔偿数额酌情确定。
对于马路边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其虽未提交相应合同和票据,但考虑到确有律师代为出庭应诉,一审法院将根据本案的难易程度、律师的工作量等因素对律师费数额予以酌定。
对于公证费,虽无相应票据,但确有公证事项发生,故一审法院酌情予以支持。
对于调查费,无相应证据佐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消除影响,鉴于马路边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给其商誉造成损害并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成都班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下商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
二、成都班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下商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理开支4000元;
三、驳回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各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马路边公司系第21125511号“马路边边及图”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马路边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充分,各方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马路边公司对第21125511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天下商机公司上诉称涉案加盟信息中未使用与第21125511号商标相同的商标;
称被控侵权标识与第21125511号商标未使用于同一商品或服务;
称马路边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第21125511号商标的知名度等。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公证书等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涉案网站发布的麻辣烫串串香加盟信息中存在多处将被控侵权标识“马路边边”文字、“马路边边及图”(详见附图2)冠在“麻辣烫”“麻辣烫加盟”等商品或服务上,作为识别涉案加盟信息中提及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标识加以使用,应认定该被诉使用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行为。
第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被控侵权标识与马路边公司所主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21125511号商标(详见附图1)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比对,被控侵权标识“马路边边及图”与第21125511号商标进行整体比对,二者文字相同、构图相近;
第21125511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马路边边”,与被控侵权标识“马路边边”文字、“马路边边及图”中的文字部分相同;
一审中马路边公司亦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第21125511号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标识与第21125511号商标均用于麻辣烫等商品或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马路边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系,属于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结合被诉使用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事实,应认定被诉行为侵犯了马路边公司对第21125511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天下商机公司的上述相关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涉案加盟信息是否为班花公司发布。
班花公司上诉称仅凭涉案加盟信息显示的企业为时代校园公司不能认定班花公司为涉案信息的发布主体;
上诉称马路边公司未能尽到举证证明班花公司为涉案信息发布主体的举证责任,应当由马路边公司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不应判令班花公司承担责任等。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公证书、当事人陈述等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加盟信息上显示认证的企业名称为时代校园公司,2020年10月时代校园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班花公司,因该加盟信息上可资识别的企业名称为班花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之前所使用的企业名称,马路边公司主张班花公司为信息发布者具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班花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反驳,故对班花公司关于其非涉案加盟信息发布者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因马路边公司已于一审中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用以证明班花公司为涉案加盟信息的发布者,班花公司上诉称马路边公司未尽到相应举证义务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天下商机公司是否尽到审核义务及二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班花公司上诉称天下商机公司仅凭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就认证信息发布主体为班花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即便需赔偿马路边公司亦应由天下商机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天下商机公司上诉称涉案加盟信息为班花公司发布,其在该信息发布前已对信息发布者手机号做了验证,已审核并获取了信息发布者的企业营业执照;
称其已在网站明显位置声明“用户作为第三方发布,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均由会员、用户或经营者负责,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班花公司完全清楚发布虚假信息的后果;
称班花公司作为与马路边公司在同地区经营同类产品的餐饮公司,明知马路边公司所经营的品牌和商标信息,更清楚发布相关信息产生的后果等;
称马路边公司在发现被控侵权行为后未提前止损,由此推断涉案加盟信息未给马路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称其未从被诉行为中获得任何利益等。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如上段所述,马路边公司主张涉案加盟信息发布者为班花公司并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班花公司如主张其并非涉案加盟信息的发布者,应当提交证据加以反驳。
在班花公司未能提交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班花公司关于其非涉案加盟信息发布主体的主张不予采信。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公证书体现的取证时间、诉讼提起时间发生于2020年下半年,审理时间延续至2021年,讼争纠纷涉及互联网上商业特许经营宣传中的注册商标权保护,本案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案中,涉案网站系发布招商加盟信息的网络平台,天下商机公司作为该网站经营者应当具备对商业特许经营业务的基本认知,应当根据该网站的性质和功能对涉案网站上发布的加盟信息,尤其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相关信息,尽到相应的管理和审核等注意义务。
但根据在案证据,天下商机公司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未采取必要审核措施对班花公司发布的涉案加盟信息进行审核和管理,天下商机公司应与班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天下商机公司虽上诉称其尽到相应审核义务,但其于一审审理中提交的后台网页截图打印件系其自制打印件证据,且班花公司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并无不当;
二审审理中天下商机公司未提交证据,故其此项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第三,天下商机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的相关免责声明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了作为网站经营者应尽的注意义务的程度,不产生排除其侵权责任的效果。
天下商机公司是否从本案被诉行为中获利不足以构成排除其相应民事责任的合法理由。
天下商机公司称马路边公司在发现被诉行为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止损,并进而推断马路边公司无经济损失,但结合马路边公司公证取证时间及本案起诉时间可以查明,马路边公司在发现被诉行为后及时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天下商机公司此项推断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关于班花公司与天下商机公司对侵犯马路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班花公司、天下商机公司的相关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马路边公司的实际损失和班花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证据证明,马路边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班花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等因素,对赔偿数额酌情确定;
考虑到确有律师代为出庭,酌情确定律师费;
考虑到虽无公证费相应票据,但确有公证事项发生,酌情确定公证费,依据充分,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因马路边公司未提交调查费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马路边公司亦未上诉,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天下商机公司、班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天下商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900元(已交纳),由成都班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0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