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1812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淄芳招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273营业房。
经营者:焦方召。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淄芳招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