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11212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麻涌三明副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号441××××××××1112。
经营者:游文明,男,汉族,1964年3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身份证号码362××××××××××××018。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麻涌三明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